為鼓勵本市少年參與公共事務表達意見,社會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條之規定辦理少年代表遴選,招募本市年滿12歲至未滿18歲者擔任「少年代表」,並推舉獲選代表1-2位擔任本市所召開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會」正式委員(其餘代表為列席),任期內也將參與本市其他兒少相關事務之會議、座談,以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政策,落實兒少在市府中的意見表達權利。
▼第七屆少年代表任期:自112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共2年。
▼遴選資格:
- 設籍/就學/居住/在高雄,年滿12歲至未滿18歲之少年(於112年1月1日止,未滿18歲者為限,即94年1月2日(含)以後出生者)。
- 正取名額最多40名。
- 單一性別人數不低於總錄取人數三分之一。
- 身心障礙/原住民/新住民家庭/中低收/中輟中離/機構安置/偏區等特殊處境身份保障優先錄取。(偏區定義:參考教育部110學年偏遠地區學校名錄之行政區包含:大樹、大社、燕巢、田寮、阿蓮、路竹、湖內、永安、彌陀、旗山、美濃、六龜、杉林、內門、甲仙、那瑪夏、茂林、桃源、茄萣共19區)。
▼報名時間:即日起111年9月26日(星期一)止。
▼線上報名請點 https://forms.gle/amhb6HBmUz8eb4b46
▼紙本報名請寄:婦幼青少年活動中心 青少年組收(83067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20號,註明參加高雄市少年代表遴選)
▼面談日期:111年10月1日(六)。(面談順序另行通知)
▼面談地點:婦幼青少年活動中心8號基地(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20號)
▼遴選機制
- 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及資格審核,符合者提送遴選小組進行複審。
- 複審:由本局代表、青少年專家學者、曾任少年或青年代表共3人組成遴選小組,進行書面資料審查及面談。
▼少年代表簡介網站 https://bit.ly/3hfgYqG
▼少年代表義務?
- 任內應至少參與共24次例行月會及4次兒促會,若無法出席,應向內部辦理請假程序,若未辦理請假程序連續缺席3次者、或請假次數超過每年應出席次數之二分之一者,即喪失代表資格。若任期內因個人或其他因素無法繼續參與,得申請退出。
- 出席相關會議時應遵守少年代表相關會議之決議事項。
- 出席相關培力課程、參訪等活動應遵守相關會議之團體約定。
- 應回應團體內各項訊息與徵詢事項,與團體保持聯繫之暢通。
- 應秉持良善、公正與守法之精神,如有觸犯法律之情形,應立即向承辦社工反映以便給予適當之協助。
▼少年代表權利
- 任期每屆2年,自公告獲選後即可預備參與代表相關事務以利任期銜接。
- 自行推選總召、副總召及各小組組長,視需要增訂組織規則或自律公約。
- 不論職務、背景,出席會議時均享有公平發言之權益。
- 優先參與培力課程、講座、參訪交流及培訓營等活動,享有相關培力資源。
- 推舉1-2人擔任本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會(兒促會)委員,其餘未擔任委員者亦為列席,協助市府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出席或列席會議時將由社會局函請所屬學校准予公假。
- 代表本市兒少於兒促會提案與表達意見。
- 任期屆滿符合出席率規定者,頒發參與證書,並核予服務學習時數。
- 本代表為無給職,為減低參與本計畫之交通負擔,本局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提供交通費補助,參與月會、兒促會或其他與本計畫相關活動時得依客運路線票價參考表或檢具票根覈實報支。
- 曾任/現任少年代表者有資格參與中央兒少代表遴選事務,符合年齡資格者可登記參選。